李**辩称,不同意悦和公司的上诉请求,李**的房屋性质虽然是住宅,但是用于商业经营,都是临街的**楼,已经使用十几年了。其他意见同上诉状。
华星公司辩称,与李**的拆迁协议是真实的。华星公司暂不清楚与悦和公司在开发上是否有具体的合作及承诺,待庭后查实。同意一审判决。
巴彦县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一、巴彦县政府与李**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李**与华星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是各方当事人对拆迁补偿等事宜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巴彦县政府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与李**之间没有发生任何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法律关系,李**与华星公司签订合同引起纠纷,涉诉主体应当是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巴彦县政府作为一审被告,现又作为二审被上诉人参与诉讼,显然不适格。二、巴彦县政府不存在李**所称的严重过失,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华星公司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华星公司因无力开发,经回迁户多年上访,巴彦县政府介入此事,并通过将该地块有偿出让给悦和公司的方式从中斡旋,从而解决纠纷。本案中,巴彦县政府与华星公司、悦和公司均不存在任何指导、监管等上下级不平等的主体关系,巴...(本文书还有5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