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1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1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1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杨*2,××××年××月××日生育女儿杨*3。因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加之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经常酗酒赌博、殴打原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自行抚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刘*辩称,其与原告的认识、结婚、子女生育状况属实。但二人平时并无矛盾,原告诉称其经常酗酒赌博、殴打原告不属实,双方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委托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请求尊重原告的离婚意愿;原被告建盖的砖混结构房屋**层半属家庭共同财产;共同债务5万元应该已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