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上诉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未能尊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太原茂业天地一期零星改造加固工程战略合作施工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一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为:(1)每单项零星工程完工后,承包方(被上诉人)向发展商(上诉人)报送实际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包括附进度说明及照片、完成工程量计算书、质量验收单、隐蔽验收单、当月天气情况、下月计划完成主要工程量等),经发展商审核,发展商、监理验收确认后,发展商收到承包方正式发票后,发展商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方已完成工程总造价80%的进度款;(2)全部工程施工完毕,通过发展商、监理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本文书还有5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