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马**(已判决)等人成立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已判决)。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为马**。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商务信息咨询;经纪人培训(不含认证培训);销售字画(不含古玩)。某公司先后在重庆市成立了九龙分公司、杨*坪分公司等多家分公司,并在武汉、长沙、南京成立了关联公司。某公司九龙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负责人邹**,营业场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号。某公司杨*坪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负责人xx,营业场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号。经营范围均不包括金融业务。某公司下设艺术推广部,专门负责销售字画,部门负责人称为推广部大总监。
2012年开始,某公司在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办展会、电视媒介宣侍、员工推广等方式向社会群众宣传公司字画投资,并且以售后代为保管、销售的名义,按照约定以“预付定金”的名义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吸收群众资金。2012年11月,某公司九龙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徐**、李**、叶*、李**、唐**、田*、曹**、左*、吴*键等人先后入职该分公司,先后担任见习经纪人、经纪人、部门经理、区域总监等职务。2014年3月,某公司杨*坪分公司成立,徐**、唐**、李**等人从某公司九龙分公司转至某公司杨*坪分公司继续担任区域总监等职务。区域总...(本文书还有5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