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卢**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9日、11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2006年因房屋权属发生争议,2010年6月经法院判决确认南面棚舍归原告所有。2014年5月,被告通过同胞姐姐将棚舍钥匙归还原告。在房屋权属争议期间直至2013年5月,该棚舍均由被告使用并对外出租,每月租金人民币8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出租收益归还原告。另外,根据房屋所在地政策,自2012年起对于未在房屋居住的权利人每半年有400元补贴,但需要将门牌在房屋上进行张挂,由于被告实际占用期间未将原告房屋门牌挂置,导致原告遭受损失1600元,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原...(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