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9日,东关村委会(甲方)与河祥公司(乙方)签订《矾山镇东关村三年大变样新民居建设合作协议书》,载明: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民居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张发2009(13)号文],经东关村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矾山镇东关村三年大变样新民居示范建设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与责任。1、负责规划中的拆迁户住房与院落的全部拆迁腾空。2、2012年底前160家拆迁户原占用地实现净地并交付乙方进行建设。3、新征集体用地于新民居建设。4、做好160家拆迁户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7、该项目的所有建设手续及土地批准手续由甲方负责在2012年3月1日前办理齐全。8、在该项目中甲方保证与以前的合作方无纠纷,如果出现与以前合作的任何纠纷全部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9、签订协议后乙方先行给付该项目中现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工地里的现有工程待乙方核算后扣除质量保证金、税金其他相关费用后一次性给付。10、...(本文书还有3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