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蒋**辩称:1.中康公司系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持股2%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持股98%的股东王**都在郴州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和桂阳县法院执行问话笔录中书面认可他们是受李**的委托为李**代持股份,代为工商登记,公司资产、公司经营收益全部归第三人所有,中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公司的大小事务都是由李**决策,陈**与王**都没有出资,自是名义上的股东。第三人李**也在郴州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明确中康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万元,原股东是他和路*,实际出资全部是李**一个人的,由他实际经营和管理。2.(2015)桂阳法指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异议申请人40万元拍卖结余款并无不当,有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本案事实,被扣划的原告名下的40万元是第三人李**的个人投资收益,应当予以执行。3....(本文书还有2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