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梧松林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松林化公司”)、云南澜沧梧松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梧松林化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撤销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责令澜沧梧松林化公司期限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澜沧梧松林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被上诉人在广西、云南两地的省级报刊上发表书面赔礼道歉声明,被上诉人赔偿多次往返广西云南的差旅费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梧松林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依法受该公司的管理和任命,梧松林化公司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上诉人不再是经理,也不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朱**不再具备任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2.被上诉人梧松林化公司系被上...(本文书还有4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