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冯**、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株洲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袁*,被告冯**、一汽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人民财保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庭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24271.92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冯**驾驶牌照为湘b0**07的重型货车沿株洲市天元区s313线由南往北行驶至雷打石镇盘石村三岔路口时,遇原告肖**驾驶牌照为湘bg**8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因被告冯**驾驶车辆右转弯未确保安全,致使两车刮擦,造成原告肖**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定被告冯**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肖**...(本文书还有4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