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杨**因与上诉人酉阳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万永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上诉人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时代公司限期(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北路酉阳时代山水嘉苑7-×-×号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并取得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一、二审诉讼费由时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时代公司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主体。一审判决以时代公司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为由否认时代公司为办证义务主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责任归咎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客观障碍而不是时代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3.时代公司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时代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具有预售资...(本文书还有5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