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陈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被告陈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办公-405”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盘龙区办公楼**房屋价格为640362.86元。双方还约定,被告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原、被告共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云南省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建行云南省分行贷款64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及2207号房屋。同时,上述借款合同还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6月20日,建行云南省分行以被告拖欠其贷款为由,将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本文书还有4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