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藏好德**********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盐山县农***********、新时代证*******、刘**、一审被告河北宏润***********证券发行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宏润公司股票于2016年5月3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代码836324。好德企业与宏润公司于2017年2月8日签署《认定向购协议》,双方约定好德企业以每股7元的价格认购宏润公司发行的股票600万股,合计4200万元。同时该协议约定“在乙方(好德企业)被记载于甲方(宏润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日前,未经乙方书明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支付的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全部认购价款”。
2017年2月9日,好德企业与刘**签署《投资协议》。该协议3.4条约定“乙方(刘**)保证甲方(好德企业)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用途(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也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该协议11.2.7条约定“在甲方(好德企业)被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日前,未经甲方书明同意...(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