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符**与被告何**、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建八公司)、贵州太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临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段*,被告何**,被告贵建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太临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工挖孔桩工程款619662.80元,并从2017年11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贵建八公司承建被告太临置业公司大方县盛景国际二期工程。2017年5月16日,被告贵建八公司将大方盛景国际二期项目**号楼**号楼的孔桩基础的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何**,被告何**又将该项目的孔桩工程分包给二原告...(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