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马**、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5年6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决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马**的投资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该案而支付的前期诉讼费、交通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撤销原告与二被告于2015年6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被告家里挖鱼塘而认识,被告以其在新晃县鱼市工业园远大机械制造厂开设分厂即离合器厂为由,邀请原告投资,2015年初,被告声称拿到了与远大机械制造合作的《合作协议》,原告经被告邀请后于2015年6月4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方与被告合作生产经营汽车配件(离合器片),乙...(本文书还有3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