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上诉人李*、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37000元或发回重审;二、依法维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2014年,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施工完毕后,又在被上诉人村为其他村民建房,上诉人一直找被上诉人索要工程欠款。2018年5月24日,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李*索要欠款...(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