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5928.6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6日,聂**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顺004县道由南往北行驶,与顺东大留村路由西往东行至004县道的刘**驾驶的电动轿车(载雷香全)相*,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雷香全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聂**和刘**负事故同等责任,雷香全无责任。聂**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原告处入有机动车交强险。经(2016)冀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共计15928.60元。原告已于2016年6月29日向晋州市...(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