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曾**与被告刘*,第三人孙**、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代理人肖**,原告肖**、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康**,第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2018年3月20日签署的《新化县五里亭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0日,出租方刘*(甲方)与承租方孙**、曾**、肖**(乙方)签署了《新化县五里亭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方以租赁的形式租赁新化县五里亭加油站经营,加油站租赁年限为15年,租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计算。合同签署后,本案第三人孙**在未经原告同意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5日擅自将新化县五里亭...(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