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刘*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港集团)、原审被告贺*等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2)秦*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常*、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2015)冀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6)冀03民初****号民事判决,常*、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周**,被上诉人河港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1、上诉人提出反诉未依法受理并裁定。2018年9月2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7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