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0日晚,周*(已判刑)因与被害人龚某有纠纷,为协商医疗费用事宜,周*与被害人龚某相约在前进桥见面。后周*电话纠集被告人陈**及陈*辉、李**、汪*、张**(均已判刑)、张**等人,并指使汪*准备了菜刀和口罩。当日晚上8时许,周**被告人陈**等一行人手持菜刀到前进桥头,周*与被害人龚某谈判未果,遂指使同行人员持刀对被害人龚某及其乘坐车辆挥砍,致被害人龚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害人龚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492.54元。车辆所有人谢*对被告人陈**等参与人表示了谅解。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陈**在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同案被告人周*、汪*、张**、李**、陈*辉的供述、被害人龚某、谢*的陈述、被告人陈**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持械聚众斗殴,其行...(本文书还有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