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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涞水聚亨*********、涞水聚亨**********与被上诉人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冀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9-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涞水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亨地产公司)、涞水聚亨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亨旅游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聚亨地产公司、上诉人聚亨旅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亨地产公司、聚亨旅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返还代收代管的4160万元公司资金;3、改判被上诉人按年息15%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补偿侵占上诉人资金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4、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一、本案为公司起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之诉,不是股东提起的股东侵权之诉,不需要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一审法院以公司个别股东对本案不知情以及二上诉人为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证据为由认定本案诉讼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明显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1、一审法院以二上诉人未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证据为由,认定本案诉讼不是二上诉人真实意思明显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已经提交《临时股东会决议》,上诉人已经决定追回被上诉人侵占公司资金4160万元。该决议未被撤销,至今合法有效。2、上诉人召开股东会议时,已通知全部股东,《旅游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上诉人提交的决议均由代表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上诉人的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公司章程。3、张**、郑**曾与被上诉人共同出具收条,三人存在共同利益,张**、郑**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实际上是在...(本文书还有70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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