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反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河北银行继续履行2008年8月4日《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成立的“中国小商品第一市场第**层”的房产买卖合同;二、本案诉讼费由河北银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石家庄城市合作银行冀中支行后更名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中华大街支行。之后,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更名为河北银行,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中华大街支行随之更名为河北银行中华大街支行。
2008年7月24日,河北银行(原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委托第三人新华拍卖公司对其所有的“中国小商品第一市场第**层”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底价为3439万元,拍卖期限自2008年7月24日至2008年8月24日,拍卖地点新华拍卖公司拍卖厅,并于2008年7月26日在《燕赵*报》上发布拍卖公告。2008年8月1日,富利公司参与针对“中国小商品第一市场第**层”房产的拍卖,并同时向新华拍卖公司缴纳了516万元拍卖保证金,新华拍卖公司向富利公司出具一份收据。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富利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取得了“中国小商品第一市场第**层”的房产,并于2008年8月4日与新华拍卖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2008年8月12日,富利公司以转账方式将购买房产的余款及拍卖费用合计3159万元支付给新华拍卖公司,次日新华拍卖公司向富利公司出具一份收据。后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新华拍卖公司将购房余款及拍卖费3159万元退还给富利公司,但富利公司向新华拍卖公司缴纳的拍卖保证金516万元未予退还。该516万元拍卖保证金现在河北。2008年8月6日,因中国小商品第一市场的部分债权人集体上访,市政府要求市房管局暂停办...(本文书还有6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