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因诉被告温*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城区政府”)、温*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双屿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强制一案,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补正,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起诉称:原告系鹿城区温化生活区**幢**室房屋的权利人。2012年,鹿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温化生活区危房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将原告上述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9月27日至29日,两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突然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同时造成原告屋内设施、物品损毁,应依法确认违法并进行赔偿。综上,请求判令:1.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上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二被告提供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案供原告选择:货币赔偿应当按照原告商铺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55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赔偿房屋价值1578500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37470元、家电家具损失20000元、损失药材价值约80...(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