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申**承租本市江汉区满春街友谊南路**号xx园酒店**楼整层,由被告人申**、王**、常**、罗*2(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股东,经营逸境足道,规定卖淫项目、价格及分成比例,提供pos机和手机收款,容*他人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常**在负责该足疗店的日常管理时雇请被告人周*,被告人周*通过在微信中发布卖淫信息介绍何某2、张某1等卖淫人员,接待嫖娼人员。2018年10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足疗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卖淫人员何某2、张某1、嫖娼人员欧某、葛*等人、被告人常**、周*,以及黑色华为荣耀手机1部、笔记本4本、pos机1个等物品。经上网追逃,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将被告人王**抓获。被告人申**于2018年1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本文书还有3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