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4月1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查询薛*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薛*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查询薛*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薛*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