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郭**、第三人湖南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某公司)、傅*、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第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公司和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终止对(2016)湘0102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某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号麓南商业广场3002、3003号门面的租金收益执行;二、判决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号麓南商业广场3002、3003号房屋租金归原告所有,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60年8月31日;租金暂定40万元(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周*早在2012年8月22日就已签订《债务冲抵协议》;周*购买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号麓南商业广场3002、3003号房屋时,向原告借款2...(本文书还有3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