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廖*、廖**、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廖**、泰山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拖车费、车*、评估费等合计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1日6时,原告驾豫q×××××5轿车与被告廖*驾驶豫q×××××3三轮轿车泌阳县××与××交叉口口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现特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廖*未作答辩。
被告廖**辩称,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泰山财保辩...(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