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7872.0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下午,被告刘**驾驶粤s×××××小型轿车由赣州市赣县区王母渡镇往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方向行驶。15时57分许,当车行驶至s219线14km+350m处时,与相对方向由谷丽丽驾驶的搭载孙**、康**、万梓涵的冀j×××××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孙**受伤、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于2017年5月4日出院,住院22天,产生医疗费57548.99元。后在河北省中医院就诊,产生门诊费10...(本文书还有3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