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城区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鹿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9月18日,鹿城区政府作出温鹿政发〔2018〕73号《关于对周**房屋的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被诉补偿决定),查明:被征收人周**有房屋坐落于温化生活区**幢**室,持有温国用(2007)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房屋设计用途非居住,合法产权面积28.70平方米,符合营业用房补偿规定。经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正评估分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为465283元,其中室内装修补偿金额6083元。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果,周**认为货币补偿方式价格过低,评估价格不合理,应提高评估价格。2018年8月7日,被告鹿城区政府书面征询其补偿方式意见,并告知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但周**逾期未作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征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温化生活区危...(本文书还有6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