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城区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鹿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程*到庭参加诉讼。因金**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其申请通知金**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依各方当事人要求,本院未组织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但已书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9月18日,鹿城区政府作出温鹿政发〔2018〕74号《关于对王*、金**房屋的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被诉补偿决定),查明:被征收人王*、金**有房屋坐落于温化生活区**幢**室,持有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64××42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温国用(2009)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权人为林思连(原产权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房屋设计用途非居住,合法产权面积28.70平方米,符合营业用房补偿规定。经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正评估分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为435549元,其中室内装修补偿金额5049元。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果,王*、金**认为货币补偿方式价格过低,评估价格不合理,要求先确定产权调换营业用房区块朝向、面积、套型等。2018年8月7日,被告鹿城区政府书面征询其补偿方式意见,并告知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但王*、金**逾期未作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本文书还有6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