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州市东升化工试剂厂(以下简称东升试剂厂)因诉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温州资规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裁定认定:案涉建筑为东升试剂厂所建,坐落于鹿城区××街道前××村,建筑面积267.9平方米。1996年12月31日,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对东升试剂厂作出温土监字(1996)437号处罚决定,对该厂非法买地、违法用地行为作出没收建筑物267.9平方米及其他设施;违法占地2471.326平方米处以罚款12356.63元的处罚。1998年,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作出温土监(1998)28号关于对东升试剂厂被没收地面附着物变价处理的通知及温土建(1998)32号关于补征前京村土地并出让给东升试剂厂使用的通知,对东升试剂厂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地面附...(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