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与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通鸿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张*,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通鸿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616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费用17786元的利息2653元(从2016年1月1日暂算至2018年9月14日共977天),此后利息支付至实际办理房产证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通民贸大都会商住楼第×幢×单元××层××××号房**房屋面积118.53平方米。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97162元。合同约定金成地产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2014年12月4日,金成地产委托被告大通鸿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祥物业”)办理相关房产土地手续事宜。金成地产交房后,原告向鸿祥物业支付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费用共计17786元,但两被告至...(本文书还有5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