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宁县杨*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宁县杨*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宁县杨*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设施园艺租地建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租赁土地;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10770.85元(租金239054.57违约金71716.35元,租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设施园艺租地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设施园艺建设用地87亩,租金每年每亩500元,...(本文书还有1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