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男,198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8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郭*、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高**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不应受理郭*的执行异议。郭*交给王*所谓的购房款37万元并不是一次性给付的,王*在开庭时陈述37万元是两次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和缴纳的购房契税。本案中郭*与王*签订的卖房协议应认定是债权的担保形式,应按照借贷关系审理,一审法院却错误的认定为房屋买卖协议,受理郭*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错误。二、即便认定郭*与王*是房屋买卖关系,那么原审法院也应当查清以下事实:1、郭*与王*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2、郭*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是否已经向王*支付全部购房款。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王*否定郭*支付完购房款的证明...(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