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家庄环能天牧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环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和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和能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天牧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家庄环能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和和能源公司没有按照《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全部货物交付给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交付了全部货物。被申请人提交的发货单是其单方制作的,没有申请人方人员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物流运输证明》是在诉讼过程中出具的,没有原始的货运单印证,而且对两年以前发送的货物能够准确描述与常理不符,不具有真实性。2、《工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是两个钢厂所需的材料,被申请人施工安装的只是唐山瑞兴钢铁推钢加热炉炉顶的4-8段,用的货物只是合同中的一部分货物,被申请人在其上诉状中对此明确予以认可。申请人共应支付被申请人277878....(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