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00800元及滞纳金56448元(暂算至2018年10月1日),合计1572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桂林市门面租赁给被告,租期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4800元,于当月10日前付清。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须在每月的10号前向甲方交清当月租金,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加收应交房租的3%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门面交被告使用。2015年6月3...(本文书还有1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