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
被告缪**。
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友银仕马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和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口友银仕马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6日,原告和被告海口友银仕马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银仕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年贷款利率为24%,在还款方式上,按月付息,到期日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在违约处理方面,如被告银仕公司违约,其自愿承担罚息、复利责任,并确认按照违约金额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及诉讼维权的律师费。《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银仕公司提供其名下的洗车场设备(详见抵押清单)对被告银仕公司的...(本文书还有3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