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2,男,1980年3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女,1984年8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男,195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再审申请人赵*1、高*、赵*2因与被申请人李**、李*1、李*2、叶*、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赵*1、高*、赵*2申请再审称,一、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只是片面的引用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并没有全面的理解,而且忽视了派出所笔录的内容,对于火灾的原因未能正确分析,火灾认定书指出,赵*1提供打火机,李*1吸烟遗留烟头...(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