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
被告李*。
被告叶**。
被告李**。
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李*、叶**、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和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李*、叶**、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4日,原告和被告周**、李*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周**、李*发放贷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贷款利率为22.4%,按月付息。在还款方式上,被告周**、李*承诺到期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在违约处理方面,如被告周**、李*违约,其自愿承担罚息、复利责任,并确认按照违约期间每日计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及诉讼维权的律师费。除此,被告叶**、李**承诺对被告周**、李*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并和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2013年9月17日,原告根据《借款合同》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依约向被告周**发放...(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