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男,198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再审申请人黄冈市华窑中扬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日公司)、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申请人与魏**之间分包的法律关系,以及魏**与瑞日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1、二审混淆了以上两种法律关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华窑公司与瑞日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从华窑公司与魏**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华窑公司将窑炉基础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给了魏**,而瑞日公司在诉状亦称魏**系挂靠华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在结合华窑公...(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