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物资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为:1.中铁十八局二公司立即向广西物资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6306765.32元;2.中铁十八局二公司立即向广西物资公司支付违约金800993.1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中铁十八局二公司立即向广西物资公司支付保理费用77000元;4.中铁十八局二公司立即向广西物资公司支付律师费260900元;5.本案保全费、保函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中铁十八局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以“甲方支付乙方价款的比例与本工程业主同期计量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比例一致”的约定系支付货款的生效条件,进而以条件尚未成就为由,认定中铁十八局二公司不应向广西物资公司支付欠款错误。第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出卖人广西物资公司已按约交付价值40806765.32元钢材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前提下,原判决的认定导致其收取中铁十八局二公司尚欠货款26306765.32元的基本权利不能享有,违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平等性要求。第二,原判决将中铁十八局二公司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比例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其支付广西物资公司货款的生效条件,从而将广西物资公司债权的实现完全依赖于业主的偿债行为,并处于其控制之下。这从根本上违背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原则,将业主违约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广西物资公司承担。根据原判决,如果中铁十八局二公司对业主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未达到相应比例,则付款条件未成就,根据“生效条件”的法律属性,则中铁十八局二公司得以永远免责,永不承担付款义务,这样,债权人广西物资公司的实体权利消灭,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悖。第三,原判决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双...(本文书还有8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