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高**,男,1977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上诉人李**因诉乐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行初****号行政裁定,驳回李**的起诉。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8)冀行终17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冀02行初****号行政判决。李**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与高雨胜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高**系高雨胜之子,李**之继子。高雨胜于2008年3月28日因病去世。2001年李**所在的村里统一进行土地使用证的换发时,村镇工作人员对高雨胜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同时进行了丈量,在此基础上,高**、高雨胜分别作为...(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