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清河县杨**绒毛厂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交的所谓“借款依据”仅有2008年6月25日的“借款申请”为杨**本人签署。其余的借款合同、借据、同意抵押证明书**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中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署并按手印,这些关键证据均是被申请人伪造。担保人杨**自始没有工商登记过...(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