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陆**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房屋产权为上诉人**房屋也是由上诉人建造。2.被上诉人非上诉人所在集体组织成员,其在一审中自认在安徽有户口,且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3.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的家庭户成员,被上诉人从三十年前出嫁就一直在安徽当地生活,并且已经在安徽当地落户,其在上诉人家的户口只是未进行注销。根据规定,被上诉人的户口在安徽。4.被上诉人无权获得补偿安置资格,也无法获得案涉拆迁房屋。5.上诉人借用被上诉人挂在当地的户口,通过违规的操作为获取不当利益,在被上诉人的认可下一切手续都是由上诉人所办理。即使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委托上诉人办理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的手续,该委托事项也因为...(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