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银峰磁窑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王**,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煤炭购销关系,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原告共计给被告供煤价值7826579元。被告于2013年7月给付煤矿30万元,2014年5月给付煤矿5万元,剩余7476579元煤款未付。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9月11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原煤、精煤共计价值234574元。以上两项合计7711153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煤款7711153元。
被告辩称,一,买卖合同属实,欠款数额也属实。我公司从2011年5月18日起与原告合作,至2014年9月11日共购买原告价值22689033元煤炭。2011年5月18日至今,原告共计给我公司开...(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