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宁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被告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联合财险宁远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卢**、被告骆**、被告联合财险宁远县支公司的负责人胡**经本院传票传唤,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247元;2.被告联合财险宁远县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23日10时40分许,被告骆**驾驶湘mf20**轻型自卸货车从嘉禾县驶往宁远县城,沿s322线行至宁远县东溪街道卜家岭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侧滑至左侧车道,与相对方向驶来由李*驾驶并搭乘原告等人的湘mp6...(本文书还有3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