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和被告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和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和被告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沈**和被告胡**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08年4月23日在工商银行铜陵向阳山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39万元,期限10年,该合同委托原告提供担保,同时两被告以自己名下位于铜庄二区**栋**室房产向借款银行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履约期间,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2014年9月30日期间,原告为被告代偿银行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合计代偿3917.26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391...(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