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和被告吴*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和许**以及被告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3日,被告庄**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铜陵横港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庄**于2012年5月3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消费房屋抵押贷款22万元整,期限5年。该合同委托原告提供担保,被告吴*波为其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还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庄**以自...(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