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诉被告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和许**以及被告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诉称,被告庄**于2012年5月3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消费房屋抵押贷款22万元整,期限5年。同时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友好家园**栋**号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22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5年1月9日止,被告已拖欠原告贷款本金息共计147179.37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