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汪*上诉称,请求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民初****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一、王**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住所地不能作为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的依据。建安公司起诉汪*要求其赔偿损失,理由为汪*向建安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而该《承诺函》上没有王**的签字。建安公司基于汪浩的单方允诺要求汪浩承担赔偿责任,王**与建安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法院不能以该被告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建安公司虚列王**为被告,恶意规避管辖规定,滥用管辖权,从而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本文书还有2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