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诉被告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其委托代理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诉称:2012年1月26日上午10时10分,被告蒲**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渠县三江镇往土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渠县三江镇重石村6组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原告被送往达州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2年2月19日出院。同年2月5日,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葛**无责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063.30元。
原告葛**为证明其主张,...(本文书还有1641字未显示)